法定依据 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程序 1、申办《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市、州经贸委提出申请; 2、市、州经贸委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初审或材料收集汇总,将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报省经贸委; 3、省经贸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审查,对评审合格的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4、省经贸委进行审批发证。 申请条件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按不同的电压等级分为五类,申请不同资格等级的电力设施承装(修、试)单位要求有相应的许可资格条件。
申报材料 1、企业章程、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用具及施工用具管理制度等;2、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3、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4、企业安装、操作、维修、试验、防护等技术装备情况; 5、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等级情况及相关资格证书; 6、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7、新组建的企业需提供有权单位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8、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资料; 9、组织机构代码。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经贸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31655 省经贸委运行处电话:(028)86522024、86523106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96942671 省经贸委:86522917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