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段:"省级经贸委要按成品油仓储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组织对本地区所有成品油仓储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理。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经省级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核发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办理程序 1、所在地、县、市主管部门审核; 2、由地、县、市上报正式文件并填《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表,省经贸委审核上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发《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条件 严格按国家经贸委五委部局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文件执行,成品油批发企业必须具备六个条件。
申报材料 1、必须是原省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的; 2、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人民币; 3、控股拥有油库4000M3以上; 4、油库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5、拥有铁路专用线或水运码头等接卸条件; 6、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7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经贸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31655 省经贸委运行处电话:(028)86522024、86523106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96942671 省经贸委:86522917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