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发[1982]22号第四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办理程序 1、企业申报; 2、专家考核审查; 3、化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4、上报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颁发设计资质证书; 5、有效期5年,到期后复查合格换证。 申请条件 "1、人员经过省级主管部门培训和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2、具有设计化工压力管道的业绩和经验; 3、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和二级法人资格。"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专家考核审查意见。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经贸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31655 省经贸委运行处电话:(028)86522024、86523106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96942671 省经贸委:86522917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