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一)、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文件第四条第(五)段:"新建加油站必须经省经贸委或由省级经贸委授权的地市级经贸审核批准"。(二)国办发[2001]72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段:"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规范加油站审批程序。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地区新建的加油站,统一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 办理程序 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县、市州经贸委初审转报省经贸委审批. 申请条件 1、经地市级以上经贸委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2、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供油协议;3、加油站符合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2002)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4、当地政府总体规划要求,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消防、环保等要求,各项批准手续完备;5、有消防安全及石油专业技术人员;6、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7、符合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条件。
申报材料 1、县或县级以上一级规划、国土、消防、质监、环保部门意见书 2、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7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经贸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31655 省经贸委运行处电话:(028)86522024、86523106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96942671 省经贸委:86522917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