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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使用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
时间:2005-09-12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依据
     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家发展委、国家经贸委第7号令《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 
  
办理程序
1、受理申报文件、材料并审查;
2、办理确认书,送委领导签发;
3、盖章生效,交企业。
 
申请条件
"1、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2、有权单位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

 
申报材料
1、省经贸委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文;
2、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
3、项目进口设备的清单和正式合同式;
4、组织机构代码。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经贸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31655
省经贸委运行处电话:(028)86522024、86523106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96942671
省经贸委:86522917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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