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国务院国发[1989]23号文件和原国家经贸委经技[1986]648号"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中第二款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划分标准、第三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需编报的主要文件及限下项目的审批程序规定。 办理程序 1、项目单位向所在地经贸委呈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当地经贸委逐级转报省经贸委; 3、送省级有关行业厅(局、办)、有关专家征求意见; 4、省经贸委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内资项目: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内;原材料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内的(引进设备用汇在500万美元以下); 3、报批可研若有污染的项目需省环保部门环评批复; 4、报批可研需承贷银行认可意见。 "
申报材料 1、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 2、项目所在地经贸委的转报文件; 3、省级有关行业厅(局、办)的审查意见; 4、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需提供省环保局批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6、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提供承贷行的承贷意见。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经贸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31655 省经贸委运行处电话:(028)86522024、86523106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96942671 省经贸委:86522917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