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原化学工业部《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管理办法》(化生发〔1998〕35号)第五条:……C、D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在征得化学工业部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发证和管理,报化学工业部备案。压力管道自行设计资格由省化工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办理程序 1、新建、扩建、改建的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当地商品流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省流通行业办公室,由省流通行业办公室审批,颁发《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条件 "经营下列7类危险化学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批发、零售企业。 1、爆炸品;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毒害品; 7、腐蚀品。 "
申报材料 1、填报《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市县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申报; 2、消防安全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办理批发应提供:专用仓库储存许可证;办理零售应提供: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备用库房批准文件; 3、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或预核名称通知书; 4、零售店面经营面积或批发专用仓库的产权证或租房协议及对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04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商业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收费标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10元/本。准运证收费标准为5元/份。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经贸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31655 省经贸委运行处电话:(028)86522024、86523106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96942671 省经贸委:86522917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