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国务院第216号令《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第十三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 办理程序 1、企业申报, 2、专家考核审查; 3、化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4、符合条件的上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批。 申请条件 "1、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3、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4、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5、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 6、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专家考核审查意见。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经贸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31655 省经贸委运行处电话:(028)86522024、86523106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96942671 省经贸委:86522917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