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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农药企业
时间:2005-09-27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依据
     国务院第216号令《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第十三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 
  
办理程序
1、企业申报,
2、专家考核审查;
3、化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4、符合条件的上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批。
 
申请条件
"1、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3、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4、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5、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
6、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专家考核审查意见。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经贸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31655
省经贸委运行处电话:(028)86522024、86523106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96942671
省经贸委:86522917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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