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章煤炭经营第四十七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1号《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第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程序 1、县(区)经贸委预审; 2、市、州经贸委初审。 3、省经贸委核准发证 申请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所; 4、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 5、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报材料 1、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 2、注册资本证明; 3、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4、经营设施和场地证明; 5、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60号),收取证书正副本共计16.00元(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并使用由财政部统一印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经贸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31655 省经贸委运行处电话:(028)86522024、86523106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96942671 省经贸委:86522917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