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根据《电力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章第九条:"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办理程序 省经贸委审批后发证 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章程; 2、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 3、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备设施和技术能力; 4、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5、具有与该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规划; 6、县、市(州)经贸委初审意见。"
申报材料 1、供电企业发展的基本概况; 2、周边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电营业区边界划分协议及供电营业区平面图; 3、物价部门下达的相关电价文件; 4、填写"供电营业(区)许可证(申请登记)审批表"一式十份; 5、县、市(州)经贸委(经委)初审意见。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经贸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31655 省经贸委运行处电话:(028)86522024、86523106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96942671 省经贸委:86522917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