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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许可、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供电营业许可)
时间:2005-09-29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依据
     根据《电力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章第九条:"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办理程序
省经贸委审批后发证
 
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章程;    
2、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    3、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备设施和技术能力;    
4、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5、具有与该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规划;
6、县、市(州)经贸委初审意见。"


申报材料
1、供电企业发展的基本概况;    
2、周边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电营业区边界划分协议及供电营业区平面图;    
3、物价部门下达的相关电价文件;
4、填写"供电营业(区)许可证(申请登记)审批表"一式十份;
5、县、市(州)经贸委(经委)初审意见。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经贸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31655
省经贸委运行处电话:(028)86522024、86523106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96942671
省经贸委:86522917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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