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32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33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行政法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第35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地方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2月3月30日)第8条:“医疗保健机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由市(包括州,下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省卫生行政部门直属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或者由其委托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10条:“医疗保健机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及胎儿性别鉴定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申请条件 1、符合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 4、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临床和实验技术人员; 5、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6、设有医学伦理委员全; 7、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卫生环境条件。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 2、省卫生厅自接申请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现场考核评价; 3、符合条件后,申报单位提交 “申报材料”; 4、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 (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5、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申报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医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证明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场所平面布局图; 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仪器设备清单及数量; 6、母婴保健诊疗组织设置情况(主任、办公室、资料室等)和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置情况、设置批文; 7、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人员职责、人员行为准则、诊疗常规、实验室操作规范、质量控制管理规定、标本采集与管理制度、专科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疑难病例会诊制度、转诊制度及跟踪观察制度、统计汇总及上报制度以及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等; 8、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9、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问题的复函》(财综(2001)73号) 2、标准:工本费10元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 (028)86932289 省卫生厅妇社处电话: (028)86124209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卫生厅: (028)86113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