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第21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申请条件 1、符合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设置规划; 2、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3、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条件、设备和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符合《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要求; 4、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 2、省卫生厅自接申请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现场考核评价; 3、现场审核符合条件后,申报单位提交 “申报材料”; 4、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5、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申报材料 1、申请表(使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 计生委审核意见; 4、医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证明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5、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场所平面布局图; 6、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仪器设备清单及数量; 7、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诊疗组织设置情况(主任、办公室、资料室等)和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置情况、设置批文; 8、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人员职责、人员行为准则、诊疗常规、实验室操作规范、质量控制管理规定、标本采集与管理制度、专科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疑难病例会诊制度、转诊制度及跟踪观察制度、统计汇总及上报制度以及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等; 9、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10、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问题的复函》(财综(2001)73号) 2、标准:工本费10元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 (028)86932289 省卫生厅妇社处电话: (028)86124209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卫生厅: (028)86113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