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1月12日)第21条:“ 医疗单位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医疗单位开办的戒毒脱瘾治疗业务,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监督。任何个人不得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 申请条件 1、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符合省卫生厅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用房,公共设施及环境条件; 4、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治疗设施和药品存条件。 办理程序 1、开办戒毒医疗机构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 2、省卫生厅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内派员进行现场审查; 3、申办者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同时提出交相应“申报材料”; 4、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5、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申报材料 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人员情况、科室设置、床位医院等级); 2、戒毒病区具体情况; 3、戒毒病区人员配备情况,负责人及相关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证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4、所在地周围环境及与其设施情况面局图; 5、戒毒病区布局草图;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7、有关规章制度(行政管理、医疗管理、病区治安管理、药物滥用登记报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麻醉性戒毒药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的监督销毁等管理制度)。 8、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 (028)86932289 省卫生厅医政处电话: (028)86136360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卫生厅: (028)86113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