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27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地方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2002年6月17日)第20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发给卫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1、经营场所布局符合卫生规范的要求; 2、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4、销售食品符合卫生质量要求。 办理程序 1、申办企业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提供经营场所平面布置图(包括周围相关建筑和环境); 3、上述材料齐备,省卫生厅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审查; 4、审查合格后,申报单位同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5、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6、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卫生许可后,应当按照相关卫生规范、标准对提供的资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核实,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卫生许可发放条件的,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等);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证书、董事会决议、章程 或任命文件、工商预先核名通知书、 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公证后的租赁协议); 4、经营场所平面布置图或库房平面图; 5、《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6、卫生设施的配置(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 7、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8、经营产品的卫生检验合格报告; 9、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10、卫生管理制度(食品采购验收与索证制度,库房卫生管理制度,食品销售卫生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卫生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11、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2、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新设立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名通知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 (028)86932289 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处电话: (028)86113817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卫生厅: (028)86113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