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27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地方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2002年6月17日)第20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发给卫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1、食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生产工艺流程、车间、设备布局符合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3、具备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具有生产产品相关的理化和微生物检测能力; 6、产品卫生质量经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合格。 " 办理程序 1、申办企业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申办企业填报《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同时提供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包括周围相关建筑和环境)、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标明尺寸比例的车间布局及设备安装平面图、卫生设施说明; 3、上述材料齐备,省卫生厅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选址和设计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4、企业严格按《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的审查意见施工。建筑项目施工完毕,主要生产设备安装到位,具备检测能力(注),省卫生厅组织竣工验收,符合卫生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注: 所谓具备检测能力,是指企业对生产产品具备出厂检验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也可委托具备检验条件的机构检测。但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自检能力)。 5、竣工验收合格后,申办企业提交所有申报材料。 6、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7、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卫生许可后,应当按照相关卫生规范、标准对提供的资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核实,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卫生许可发放条件的,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申报材料 1、生产企业的申请报告(说明厂名、厂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生产规模、生产类别等);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证书、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工商预先核名通知书; 3、生产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公证机构公证后的租赁协议); 4、《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标明尺寸比例的建筑项目总平面图、车间布局及设备安装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卫生设施说明等); 5、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6、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7、《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8、产品配方表(每个品种一张配方表,标明原料名称(商品名和化学名)及各物质含量,并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同时注明限用物质含量); 9、生产设备及微生物、理化检验仪器的名称、型号、产地登记表(可委托检验的,应提供有检验条件的单位的委托检验合同); 10、检验人员资格证(从事检验专业的文凭或职业培训证件复印件); 11、符合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库房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食品工具设备清洗 消毒制度、配料间卫生制度、内包装间卫生制度、一般生产车间卫生制度、产品合格证发放制度、卫生检查制度、产品检验与留样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及卫生管理负责人任命文件; 12、原、辅材料名称(商品名、英文名、化学名)和包装材料名称、 产地登记目录; 13、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食品添加剂生产需提供三批样的检验报告); 14、从业人员名单、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1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6、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还应提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GMP证书; 17、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生产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食品进行委托加工的,还应提交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委托加工企业的卫生许可证,且受委托企业卫生许可证项目中应含有委托加工产品相同工艺的产品,报卫生行政部门存查。委托加工的产品包装标签上应标明受委托企业名称、地址及卫生许可证号.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新设立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名通知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 (028)86932289 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处电话: (028)86113817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卫生厅: (028)86113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