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国务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地方法规:《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3日)第10条:“生产企业生产消毒产品应当向省或者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发给《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部门规章: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第20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申请条件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生产工艺流程、车间布局、卫生设施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3、具备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具有产品检测能力。 办理程序 1、申办企业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写明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投资规模、产品类别、品种; 2、申办企业填报《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同时提供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包括周围相关建筑和环境)、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车间布局及设备安装平面图、卫生设施说明; 3、上述材料齐备,省卫生厅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选址和设计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4、企业严格按《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的审查意见施工,建筑项目施工完毕,主要生产设备安装到位,具备检测能力,省卫生厅组织竣工验收,符合卫生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5、竣工验收合格后,申办企业提交所有申报材料; 6、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 (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 7、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厂名、厂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生产规模、生产类别等); 2、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公证后的租赁合同);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证书、董事会决议、章程 或任命文件、工商预先核名通知书; 4、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 5、生产工艺及简图; 6、厂区平面图、标明比例的车间布局平面图; 7、生产设备清单、检验设备清单; 8、卫生用品提供产品配方表(每个品种一张配方表,标明原料名称及含量,并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同时注明限用物质含量);消毒剂、消毒器械提供产品清单; 9、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限卫生用品); 10、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限卫生用品); 11、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原材料及生产过程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自检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证明等); 12、卫生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名单; 13、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和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14、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1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6、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进行委托加工的,还应提交委托加工合同书受委托加工企业的卫生许可证,且受委托企业卫生许可证项目中应含有委托加工产品相同工艺的产品,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存查。委托加工的产品包装标签上应标明受委托企业名称、地址及卫生许可证号。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新设立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名通知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 (028)86932289 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处电话: (028)86113817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卫生厅: (028)86113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