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发布)第5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 申请条件 1、化妆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生产工艺流程、车间布局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3、具备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具有生产产品相关的理化和微生物自检能力; 办理程序 1、申办企业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写明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投资规模、产品类别、品种,换证企业还应说明是否保留原证号、生产类别和品种及生产规模有无扩大、企业名称和地址是否变更; 2、申办企业填报《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同时提供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包括周围相关建筑和环境)、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车间布局及设备安装平面图、卫生设施说明; 3、上述材料齐备,省卫生厅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选址和设计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4、企业严格按《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的审查意见施工。建筑项目施工完毕,主要生产设备安装到位,具备理化和微生物自检能力,省卫生厅组织竣工验收,符合卫生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5、竣工验收合格后,申报单位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6、所有申报材料合法、完整、规范,省卫生厅正式受理,在承诺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卫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7、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8、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申报材料 1、生产企业的申请报告(说明厂名、厂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生产规模、生产类别等,换证企业还应说明厂名、厂址、生产类别是否变更及是否保留原证号等);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法人证书、董事会决议、章程 或任命文件)和工商预先核名通知书。 3、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公证后的租赁协议); 4、《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标明比例的建筑项目总平面图、车间布局图和设备安装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卫生设施说明等); 5、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6、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7、《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8、产品配方表(一个品种一张配方表,标明原料名称(商品名和化学名)并按各物质含量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同时注明限用物质含量); 9、生产设备及微生物、理化检验仪器的名称、型号、产地登记表;(不能委托检验) 10、检验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11、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管理负责人任命文件; 12、原、辅材料名称(商品名、化学名)和包装材料名称、产地登记表; 13、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14、从业人员名单、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1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6、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新设立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名通知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 (028)86932289 省卫生厅医政处电话: (028)86136360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卫生厅: (028)86159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