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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变更、注销
时间:2005-11-17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申请条件
1.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自领取营业执照及有关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注册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或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有关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新注册登记的工商执照或批准文件,向我局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3.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或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或自有关机关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1.新办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按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到税收服务科领取并如实填写《四川省地方税务登记表》、《四川省地方税务注册登记表》一式三份。
2.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的,纳税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自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到分局税收服务科领取并如实填写《企业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及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自有关机关批准之前,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到分局税收服务科领取并填写《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申报材料
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 营业执照;
(2) 法人代表身份证或负责人身份证;
(3)   组织机构代码证;
(4)   租房协议及产权证;
(5)   开户银行账号证明;
(6)   验资报告;资金划拨证明;
(7)   章程;有关部门批文;
(以上为复印件)
(8)   办理税务登记证申请(打印件,盖公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按照川价函(96)138号,川价费字(99)17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包括正、副本)每户50元。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地税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49689
          省地税局电话:(028)8545746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地税局:(028)85457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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