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依据。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2.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环发[2001]237号)文件规定,凡在我省辖区内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条件 1.申请“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或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防治设施; 2.具有成熟的经专家认证的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或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技术和工艺; 办理程序 1、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 2、省环保局组织进行实施核查和考察,对符合要求者发给《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经营单位向省环保局提交经所在地的市、州和县(市、区)环保局预审的《四川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省环保局组织进行专家审查,对审查合格者颁发《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基本符合条件者,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由经营单位提出整改实施计划并经审核同意后,颁发《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临时)。 5、《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临时)有效期为1年。 申报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可行技术和工程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文件; 3、专家评审意见。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环保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86936253 省环保局污控处电话:8611212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环保局:028-8612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