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监测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领导所辖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下达各项环境监测任务;2、制定环境监测工作及监测站网的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其实施;3、制定环境监测条例、各项工作制度、业务考核制度、人员培养计划及监测技术规范。 (三)《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实行环境监测资质审查制度。 申请条件 (一)监测机构资质审查申请条件 1、组织机构 ⑴在四川省境内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监测机构是某组织的一部分,应有该组织法人代表的书面授权书; ⑵有按法律法规、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能力,有对监测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能力,有对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和编制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的能力; ⑶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2、人员结构 ⑴有固定编制的技术人员和职工,技术人员数不少于5人; ⑵有适合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环保系统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技术人员数应大于在岗职工总数的75%,高、中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60%;环保系统的市、州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他行业监测机构的监测技术人员数应大于在岗职工总数的75%,高、中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50%;环保系统的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及企业监测机构监测技术人员数应大于在岗职工总数的70%,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40%。 3、仪器设备和实验条件 ⑴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开展日常监测工作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上级管理部门下达任务所需监测仪器设备,同级管理部门下达任务所需监测仪器设备,申报监测项目所需监测仪器设备; ⑵强检计量仪器依法送检,自校仪器设有自校规程,并按规程进行自校; ⑶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有能满足监测工作需要的实验用房; 4、申报考核项目及项目分类符合《环境监测资质审查项目分类目录》的规定。 5、按审查评审内容进行自查,自查报告完整。 (二)监测人员上岗考核申请条件 1、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半年以上的环保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监测人员,或从事环境监测工作一年以上能独立完成申报考核监测项目的监测人员; 2、每人申请考核项目不少于3项; 3、未经过专业培训的监测人员,已经过考前上岗培训。 办理程序 分为:申请、预审、现场评审、发证四个阶段。 (一)申请:申请资质审查(或复审、扩项)的环境监测机构和申请上岗考核的监测人员向四川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四川省环保局审查并受理申请后,监测机构填写《四川省环境监测资质审查申请书》;《申请书》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四川省环保局。 (二)预审:四川省环保局指定评审员,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预审和了解审查工作准备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三)现场评审:预审合格后,四川省环保局组建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机构实施现场评审,对监测人员实施上岗考核。 (四)发证:专家评审组将监测机构及人员的评审结果及相关资料报组织现场评审的环保局,受委托的环保局签署意见后报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监测机构统一颁发《四川省环境监测资质审查合格证书》,对考核合格人员统一颁发《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对不合格者,发给审查结果通知书。 已取得环境监测资质证书的监测机构新增监测项目按以上程序申请扩项评审。 已持证监测人员新增监测项目和新增监测人员的考核,也按以上程序申请上岗考核。 申报材料 申请资质审查,应呈报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二份) (一)四川省环境监测站资质审查申请书(见附件三);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环境监测机构的文件(复印件)或能证明其合法地位的文件; (三)组织机构框图、质量保证体系框图、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手册; (四)自查报告。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