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条件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和个人 2、持有放射性按全许可证(在换发前,原卫生部门颁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继续有效) 办理程序 1、使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作出审批意见 申报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人身份证。 2、放射性按全许可证; 原卫生部门及公安部门颁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在有效期内,携带原件和复印件。 原卫生部门及公安部门颁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已到期,办理《放射性按全许可证》。 3、购置放射性同位素的相关资料(申请及同位素使用情况简介)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7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环保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86936253 省环保局辐射中心 8778867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28)86936179 86942671 省环保局 86114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