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 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部门申领填报联合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向联合年检各部门报送年检材料; 3、联合年检各部门受理审验年检材料; 4、企业缴纳年检费; 5、工商部门加贴A或B标识后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申请条件 凡上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申报材料 1、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出具的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4、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还应提交验资报告; 5、分支机构(办事处)除提交年检报告书、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注册证,还应提交隶属法人企业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本公司鲜章);承包经营机构提交年检报告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 6、生产经营项目中有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资格认定的有效文件;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根据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费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