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发[1982]22号)第五条"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同意";第八条"安装锅炉、压力容器的施工单位,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第十一条"修理和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并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原劳动部《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劳锅字[1998]51号)第四条:"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劳动厅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无行政主管部门或原行政主管部门无行政管理职能的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须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原劳动部《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劳锅字[1988]4号)第四条:"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定并组织实施对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第七条"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工作由省级以上劳动部门组织进行"。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1号令《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15日)第八条:"生产小型锅炉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常压热水锅炉的生产实行制造许可证制度,《锅炉制造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第十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单位必须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的资格证书"。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 申请条件 1、法人资格 2、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3、满足生产(安装、检验)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4、满足生产(安装、检验)要求的完好生产设备、检测手段和场地、厂房 5、生产、安装合格产品(或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的能力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 3、发证 申报材料 (一)锅炉制造许可证 (1)提交书面申请 (2)填报《锅炉制造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压力容器制造资格 1、取证 (1)《压力容器制造申请书》 (2)企业基本情况及制造压力容器主要设备表 2、换证 (1)《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换证申请书》 (2)企业基本情况及制造压力容器主要设备表 (3)取证(前次换证)以来压力容器(含气瓶)产品生产情况 (三)锅炉安装许可证 1、提交书面申请 2、《锅炉安装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检验单位资格 1、取证 (1)按《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规定提交申请书 (2)《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规定的文件资料 2、换证 (1)提交书面申请 (2)按劳安锅局字[1994]18号文件附一填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申请书》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质监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15253 省质监局特监处电话:(028)84403051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质监局:(028)84403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