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发[1982]22号)第四条:"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全国性的锅炉定型设计,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批准;非全国性的锅炉定型设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劳动局(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锅炉、压力容器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该职能由劳动厅划到质量技术监督局)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1号令《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15日)第七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图样、强度计算书等)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申请条件 设计完毕的锅炉 办理程序 1、审查 2、批准 申报材料 1、锅炉总图; 2、主要受压部件图; 3、锅炉范围内管道总图; 4、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 5、锅炉设计说明书; 6、其他与锅炉安全有关的设计资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质监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15253 省质监局特监处电话:(028)84403051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质监局:(028)84403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