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7]217号)第二十五条:"锅炉清洗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才能从事相应级别的锅炉清洗工作。" 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健全的质量体系或质量管理制度 3、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 4、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 3、发证 申报材料 1、提交书面申请; 2、《锅炉化学清洗资格认可申请书》一式三份。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质监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15253 省质监局特监处电话:(028)84403051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质监局:(028)84403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