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申请条件 1、提供许可证申请 2、提供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3、生产设施、技术文件、出厂检定条件、人员状况、管理制度、售后服务等 办理程序 1、审查申请及相关证件、资料 2、组织专业考评人员现场考核(分资料和技术)评审打分、考评结论 3、领导审批颁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申报材料 1、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合格证书或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 2、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3、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经营计量器具的营业执照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川价字非[1992]156号收费标准:由我省依据国家的收费标准,制定了低于全国水平30%-50%的收费标准,制定了低于全国水平30%-50%的收费标准。证书工本费10元/每证,考核费100元/每个型号。公告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质监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15253 省质监局计量处电话:(028)8440434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质监局:(028)84403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