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它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1、用于量值传递或计量检定的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检定合格。 2、有检定资格的人员(已取证)。 3、相应的工作场地和环境条件。 4、有关技术资料。 5、相应的规章制度。 6、提出建标考核申请。 办理程序 1、审查建标申请及相应技术资料 2、现场考核 3、审批颁证 申报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式二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式二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0条省物价、财政、技监(川非价字[1992]156号文件)收费标准:工本证书10元/每证。考核费(省级)400元/每项。复查考核按考核标准的30%收取。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质监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15253 省质监局计量处电话:(028)8440434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质监局:(028)84403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