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1号令(2001年12月12日)第十条:"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燕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理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出版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申请条件 符合音像出版事业的发展规划;有符合本办法的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规定资格的音像出版专业人员;有必要的资金、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办理程序 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决定。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报我局审核并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我局报总署审批,总署批准后发给《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在60日内持《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申报材料 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音像复制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音像复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音像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及其数额。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出版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57642 省出版局办公室电话:(028)87035958 87036028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出版局:(028)87035958 87036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