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2001年12月12日)第十七条:"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申请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制作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第十八条:"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理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登记的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1、申请书。2、根据音像制作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情况的规化。 办理程序 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申请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制作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申报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音像制作音像的名称、地址;2、音像制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3、音像制作音像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出版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57642 省出版局办公室电话:(028)87035958 87036028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出版局:(028)87035958 87036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