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15号令第九条第二款:"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申请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申报材料 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出版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57642 省出版局办公室电话:(028)87035958 87036028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出版局:(028)87035958 87036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