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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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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不含音像制品)批发许可
时间:2005-11-24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政府服务中心
法定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3号令(2001年12月12日)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20号令(2003年7月16日)第九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请条件
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依据条件提出申请,经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省新闻出版局批准,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由省新闻出版局颁发《出版物发行(批发)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出版物的批发业务。
申报材料
1、 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称、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2、 企业章程;3、 注册资本信用证明;4、 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5、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6、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及发行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7、 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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