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申请条件 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 办理程序 1.持证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出换发申请;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资料和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技术审查; 4.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5.审批合格的予以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不合格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报材料 1.《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换证申请报告; 4.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还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49449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电话:(028)86936928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中心: (028)86936179 86942671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8)86692739 86649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