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第二十三条 2.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文。 申请条件 经省卫生、公安、环保部门批准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提出申请;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组织现场检查; 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合格并征求省卫生、环保部门同意后,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正、副本);不合格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报材料 1、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2、《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可从www.scda.gov.cn下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概况和自查报告; 5、诊、治项目及使用放射性药品品种; 6、各类人员简况及上岗资质证明,包括受教育情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技术职务、科研成果; 7、仪器、设备和房屋设施情况; 8、有关规章制度; 9、省卫生、公安、环保部门分别发放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和环保影响评价批文(均为复印件); 10、法人出具的确保申报资料内容真实有效的保证函。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49449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电话:(028)86936928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28)86936179 86942671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8)86692739 86649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