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条件 1.调剂制剂必须是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需要的品种; 2.调剂制剂必须是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配制的品种; 3.调入使用单位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理程序 (一)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制剂调剂审批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制剂调剂应由需调入医疗机构提出。申请者申报材料准备好后,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受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收到 材料即为已受理;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日期另计。 3.审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组织配制现场考察)、审 批; 4.决定:符合调剂条件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准予调剂的决定,并发 给批准证明文件。不符合调剂条件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不予调剂的书面 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审批批件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 心窗口,申请人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通知书》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批件等; (二)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时审批办理程序 1. 需调入制剂的医疗机构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申请; 2.接到申请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在72小时内做出 决定。同意调剂的立即用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申请医疗机构; 3.情况缓解后,调入医疗机构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补报有关材料; 注:情况允许时,按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制剂调剂审批办理程序办理审 批。 申报材料 (一)(一) 所需材料: 1.由调入方提出的调剂制剂的申请; 2.《医疗机构调剂制剂品种申请审批表》一份(可从www.scda.gov.cn下载); 3.调出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调入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调剂品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配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调剂品种的安全性、有效性资料以及市场供应、临床需要情况或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情况说明; 7.调剂品种工艺规程、质量标准及检验规程; 8.调剂品种使用的标签、说明书样式及内容;大、小包装印制内容; 9.调入及调出双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 10. 调入及调出双方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确保申报资料内容真实有效的保证函;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由调入、调出医疗机构共同准备,按第三条第(一)项规定顺序排列装订成册(1份)。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028)86949449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028)86936798 投诉电话:省政府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42671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8)86692739;86649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