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第25条:"……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企业经营粮食批发业务必须有规定数量的自有经营资金和可靠的资信,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部门加强对粮食交易市场的管理和批发准入资格的审查。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批发的要严肃查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坚持顺价销售粮食政策的紧急通知》(川府发[1998]32号)第四条2款:"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凡需从事粮食批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粮食批发准入证,工商部门根据批发准入证办理营业执照……"。 申请条件 1、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有经营资金和可靠的资信; 2、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设施,其中仓容要达到100万斤以上; 3、必要的粮食质量检测仪器和手段。
办理程序 1、阅读办理须知,了解是否符合经营条件; 2、在省行政服务中心或省粮食部门领取申请表; 3、报经省粮食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证; 4、到省工商局办理执照,经营项目增加"粮食品种"。 申报材料 1、资金证明材料; 2、仓容规模材料; 3、法定代表人材料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粮食质量检测手段证明。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中心综合窗口电话: 省粮食局购销处电话:8671431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省粮食局:(028)86739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