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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许可
时间:2005-11-28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坚持顺价销售粮食政策的紧急通知》(川府发[1998]32号) 
  
申请条件
(一)用粮企业
1.年用原粮500吨以上;
2.拥有仓容l000吨以上,配有检测人员;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行业;
4.属当地政府的利税大户。
(二)经营企业
1.年销量500吨以上;
2.拥有仓容200吨以上,配有检测人员;
3.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4.属当地政府的利税大户。
 
  
办理程序
1. 由企业提出申请:
2. 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工商、粮食部门提出初审见;
3. 所在市、州工商局提出审查意见;
4. 省工商局审批、发证。
 
  
申报材料
1.资金证明材料;
2.仓容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中心综合窗口电话:
              省粮食局购销处电话:8671431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省粮食局:(028)86739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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