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经农业部批准后,再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申请条件 具备资金、场所和人员等筹建条件的企业和省以上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可提出申请。 办理程序 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含科研、教学单位的生物制品生产车间和三资企业)(下同)的单位在立项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报农业部审批。 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6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畜牧食品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53479 省畜牧食品局兽医兽药处电话:(028)8556102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畜牧食品局:(028)85583750 8557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