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国务院令第153号《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地方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1、品种主要特性、特征明显,生产性能优良,遗传性状稳定,与其它品种有明显区别; 2、经中试、区域试验增产效果明显;繁殖率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优良性状; 3、培育品种数量及畜禽结构达到品种要求标准; 4、生产性能指标应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畜禽品种检测机构签署检定意见。 办理程序 申请者向国家或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品种审定委员会受理后组织审定。 申报材料 1、报审品种申请书。 2、报审品种育种技术工作报告。 3、报审品种的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等。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畜牧食品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53479 省畜牧食品局生产科教处电话:(028)85571779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畜牧食品局:(028)85583750 8557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