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国务院令第153号《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条件 1、符合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要求,饲养对全国或区域性畜牧业生产有较大作用的种畜禽品种和珍贵畜禽品种; 2、种畜禽必须来源于国家确认的国内外原种; 3、具有独立的育种场所,完整的引种、育种记录; 4、种畜禽基础群的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标准,公畜达到特级或一级,母畜达到一级,且三代系谱清楚; 5、具有健全的兽医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措施。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逐级向省畜牧食品局提出申请; 2、省畜牧食品局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核定; 3、由农业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农业部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品种来源.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畜牧食品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53479 省畜牧食品局生产科教处电话:(028)85571779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畜牧食品局:(028)85583750 8557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