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现有的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批复,逐步实施。" 申请条件 已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但未达到农业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兽药生产企业。 办理程序 暂无规定。 申报材料 暂无规定。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畜牧食品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53479 省畜牧食品局兽医兽药处电话:(028)8556102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畜牧食品局:(028)85583750 8557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