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必须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履行有关动物防疫义务。" 申请条件 1、符合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要求,饲养对全国或区域性畜牧业生产有较大作用的种畜禽品种和珍贵畜禽品种; 2、种畜禽必须来源于国家确认的国内外原种; 3、具有独立的育种场所,完整的引种、育种记录; 4、种畜禽基础群的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标准,公畜达到特级或一级,母畜达到一级,且三代系谱清楚; 5、具有健全的兽医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措施。 办理程序 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四川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向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同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审批,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3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畜牧食品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53479 省畜牧食品局兽医兽药处电话:(028)8556102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