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申请条件 1、有与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2、有与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4、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5、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应首先向所在市、州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也可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下载,网址为:http://www.chinafeed.org.cn)认真打印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并附软盘报市、州饲料管理部门; 2、市、州饲料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申请单位报省政务服务中心; 3、省饲料管理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应行政职务的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对企业是否具备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核,且按"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内容逐项计分,经审核合格填报"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 4、省饲料管理部门对有关材料审核整理后及时上报农业部批准; 5、企业在得到农业部发放的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申报材料 1、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一律用A4规格纸张,按照说明书填写并使用计算机打印,需装订成册,并附软盘); 2、厂区平面布局图(按比例绘制); 3、生产工艺流程图(按相关行业图形符号标准绘制); 4、一类饲料添加剂企业应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证明材料(如安全、环保等); 5、中级以上技术管理人员学历或技术职务证件复印件;特有工种上岗证复印件; 6、尚无公章的新建企业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开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畜牧食品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53479 省畜牧食品局饲料处电话:(028)8558271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畜牧食品局:(028)85583750 8557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