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开办兽药经营企业,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条件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办理程序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兽药经营企业按以下规定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省级以上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省、自治区、自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有关房屋租赁或房屋自有证明; 3、经营者身份证件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2)价费字452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畜牧食品办关于我省畜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4]225号)。收费标准:50元/个。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畜牧食品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53479 省畜牧食品局兽医兽药处电话:(028)8556102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畜牧食品局:(028)85583750 8557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