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兽药广告必须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设置、印刷、播放、散发和张贴。" 申请条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非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不在国家级重点媒介发布的兽药广告,以及非保护期内新兽药、非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 办理程序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兽药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兽药广告办理程序如下: 1、由申请者填写《兽药广告申请表》并提交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文件、省级兽药监察所近期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单、兽药质量标准。 2、兽药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制作的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签发《兽药广告审查表》及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对审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 1、《兽药广告审查表》; 2、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文件; 4、省级兽药监察所近期内(三个月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单; 5、经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畜牧食品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53479 省畜牧食品局兽医兽药处电话:(028)8556102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畜牧食品局:(028)85583750 8557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