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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时间:2005-11-29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申请条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非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不在国家级重点媒介发布的兽药广告,以及非保护期内新兽药、非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
 
  
办理程序
暂无规定
 
  
申报材料
暂无规定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畜牧食品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53479              省畜牧食品局饲料处电话:(028)8558271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畜牧食品局:(028)85583750  8557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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