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申请条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非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不在国家级重点媒介发布的兽药广告,以及非保护期内新兽药、非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 办理程序 暂无规定 申报材料 暂无规定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畜牧食品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53479 省畜牧食品局饲料处电话:(028)8558271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畜牧食品局:(028)85583750 8557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