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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校办企业界定
时间:2005-06-03 作者:佚名 来源:INTERNET

法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2号)
3、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校办企业进行界定和年度检查的通知》(川教勤[1998]14号) 
  
办理程序
1、由企业按要求填写《四川省校办企业界定申报书》。
2、由企业主办单位或学校初审。
3、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体制,由县(市、区)、市州教育局、国税局、地税局三家就直接管理范围内的校办企业进行会同审核、认定。
4、由市州教育局将审核、认定材料汇总上报省教育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省教育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受理。
5、省教育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三家联合进行审查并颁发证书。
 
申请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
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

 
申报材料
1、企业和企业主办单位共同填报的《四川省校办企业界定申报书》(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或聘书复印件;
4、企业上年交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补充教育经费和统筹基金的凭证(新办企业除外);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4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四川省教育厅:(028)86112616
投诉电话:四川省教育厅:(028)86111182、86113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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