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2号) 3、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校办企业进行界定和年度检查的通知》(川教勤[1998]14号) 办理程序 1、由企业按要求填写《四川省校办企业界定申报书》。 2、由企业主办单位或学校初审。 3、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体制,由县(市、区)、市州教育局、国税局、地税局三家就直接管理范围内的校办企业进行会同审核、认定。 4、由市州教育局将审核、认定材料汇总上报省教育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省教育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受理。 5、省教育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三家联合进行审查并颁发证书。 申请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 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
申报材料 1、企业和企业主办单位共同填报的《四川省校办企业界定申报书》(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或聘书复印件; 4、企业上年交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补充教育经费和统筹基金的凭证(新办企业除外);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4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四川省教育厅:(028)86112616 投诉电话:四川省教育厅:(028)86111182、86113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