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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冠以中小学校名及面向中小学生的网校和教育网站
时间:2005-06-24 作者:佚名 来源:INTERNET

法定依据
     教育部《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四川省教育厅《中小学校园网管理暂行规定》(川教基[2000]36号) 
  
办理程序
1、举办冠以中小学校名及面向中小学生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按与面授教育对口的原则,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属民办性质的教育网校、网站按照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审批。
2、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查同意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机构的申请后,应将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书面申请报告、申办机构的相关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审查合格后受理申请。
3、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写出书面报告。
4、省教育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已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在经过教育部核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申请条件
"1、必须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所办网校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事业法人,或者是与该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组织;
2、具有必要的资金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
"

 
申报材料
1、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办机构的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教育网站和网校的类别、网站和网校设置地点、辅导站设置地点[如果设置]、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和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申办机构也可参照省教育厅设计的《四川省教育网站、网校申请表》制作);
(2)符合申请条件第一条的有关证明;
(3)申办机构概况;
(4)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办机构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5)申办者组织机构代码;
(6)由学校与企业合资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应提供申办机构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质量保证书等文件;
(7)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8)申办机构开办教育网校,还应提供开办教育网校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管理手段、师资力量、招生对象和资信保证证明等资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四川省教育厅:(028)86112616
投诉电话:四川省教育厅:(028)86111182、86113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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