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四川省人大《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发[1996]108号)、四川省教育厅《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实施意见》(川教计[2000]152号) 办理程序 1、申办者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向省教育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办材料,省教育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对申办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受理。 2、对受理的办学申请,由省教育厅组织审查、考察,符合专科层次高等学校建校条件的,由省教育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符合本科层次高等学校建校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3、取得批准文件后,申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省民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申请条件 1、申办报告(须载明办学主体、办学类别、层次、理由); 2、发展规划(包括基本建设、专业设置、办学规模、教师队伍等); 3、办学章程; 4、申办者资格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拟任校(院)长、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拟聘教师资格证明、拟聘财会人员资格证明; 5、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培训计划)和使用的教材; 6、拟办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证明和办学风险担保证明; 7、办学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8、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9、设学校董事会的,应提供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注:上述第3-9条可参照省教育厅设计的民办教育机构申报材料范本及表格制作。 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须载明办学主体、办学类别、层次、理由); 2、发展规划(包括基本建设、专业设置、办学规模、教师队伍等); 3、办学章程; 4、申办者资格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拟任校(院)长、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拟聘教师资格证明、拟聘财会人员资格证明; 5、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培训计划)和使用的教材; 6、拟办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证明和办学风险担保证明; 7、办学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8、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9、设学校董事会的,应提供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注:上述第3-9条可参照省教育厅设计的民办教育机构申报材料范本及表格制作。 办理时限 每年第三季度以前受理申请,第二年4月底前的书面形式答复,第二年3月底以前上报省政府,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四川省教育厅:(028)86112616 投诉电话:四川省教育厅:(028)86111182、86113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