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教育部(原国家教委)《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教外综[1995]31号) 办理程序 1、申报者提交申请办学报告后,由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牵头并会同有关业务处室会审申请报告,提出初步意见。 2、在会审申请报告基本合格后,组织评审组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写出评审书面报告。 3、将评审情况提交教育厅社会力量办学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者,由省教育厅正式批准建校或转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建校。 4、取得批准文件后,再由省教育厅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举办者凭《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到省民政厅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申请条件 "1、正确的办学宗旨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 3、有合格的教师 4、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必要条件 5、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申报材料 1、合作办学申请书 2、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 3、举办者组织机构代码 4、可行性论证报告 5、中外合作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6、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7、外方合作者经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证明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9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四川省教育厅:(028)86112616 投诉电话:四川省教育厅:(028)86111182、86113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