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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
时间:2005-09-29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依据
     教育部(原国家教委)《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教外综[1995]31号) 
  
办理程序
1、申报者提交申请办学报告后,由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牵头并会同有关业务处室会审申请报告,提出初步意见。
2、在会审申请报告基本合格后,组织评审组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写出评审书面报告。
3、将评审情况提交教育厅社会力量办学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者,由省教育厅正式批准建校或转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建校。
4、取得批准文件后,再由省教育厅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举办者凭《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到省民政厅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申请条件
"1、正确的办学宗旨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
3、有合格的教师
4、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必要条件
5、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申报材料
1、合作办学申请书
2、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
3、举办者组织机构代码
4、可行性论证报告
5、中外合作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6、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7、外方合作者经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证明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9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四川省教育厅:(028)86112616
投诉电话:四川省教育厅:(028)86111182、86113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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