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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举办普通高中学历教育
时间:2005-10-10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依据
  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四川省人大《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办理程序
  1、申办者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向省教育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省教育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受理。
  2、对受理的办学申请,由省教育厅组织审查、考察,符合建校条件的,由省教育厅正式批准建校。
  3、取得批准文件后,申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省民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申请条件
  1、有组织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
  3、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和行政负责人;
  4、有合格的教师及必要的管理人员;
  5、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6、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主要设置标准:
  1、校长应具有从教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合格证书,年龄70岁以下;
  2、教师应具有高中教师资格,本科以上学历占70%以上,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60%以上;
  3、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4、生均图书资料20册以上,有图书阅览室;
  5、教学仪器及音、体、美、卫、劳器材应达到《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和管理及评估细则》;
  6、学校办学规模不少于6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

 
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须载明办学主体、办学类别、层次、理由);
  2、发展规划(包括基本建设、专业设置、办学规模、教师队伍等);
  3、办学章程;
  4、申办者资格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拟任校长、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拟聘教师资格证明、拟聘财会人员资格证明;
  5、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和使用的教材;
  6、拟办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证明和办学风险担保证明;
  7、办学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8、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9、设学校董事会的,应提供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注:上述第3-9条可参照省教育厅设计的民办教育机构申报材料范本及表格制作。
 
办理时限
  每年第三季度以前受理申请,第二年4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答复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四川省教育厅:(028)86112616
投诉电话:四川省教育厅:(028)86111182、86113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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